2.
查封時,建物無人應門,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警員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內飼養多隻犬類、 環境不佳、有難聞氣味;嗣經南市府警局第三分局協查該建物由第三人尹OO居住使用。另164-1 33地號土地現為6尺寬巷道供通行使用,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亦為該巷道兩 旁建物所有權人共有,故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