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三棟建物各樓層內部相通,各建物
3.
4樓 前後均有增建,3樓後方有增建,四樓已無牆壁間隔,門牌號碼臺南市鹽田六街82號建物內部設 有電梯一部,但因機電設備未通電,使用狀況不明。又拍賣之建物四層樓上方有增建物,但無 法自建物內部抵達,且部分跨越至門牌號碼臺南市鹽田六街86號第三人建物上方,不在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現為空屋閒置未 利用,有滲漏水情形,現況為三戶打通使用,有一座損壞電梯,頂樓增建部分難以確認實際範 圍等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9.
6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