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114年3月6日),編號1土地為同段651建號坐落基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債務人 不在場,現場債務人之友人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另本案現場執行時(115年10月2日),債 務人不在場,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5年9月18日函稱,系爭建物為第三人許彩霞占有 使用中,屋內有壁癌、漏水等情狀,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惟該土地係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經,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拍賣價格參考114年度司執字第36645號案件鑑價報告核定拍賣價格。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