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侄子林○○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另據鑑價報告稱: 系爭土地另有其他二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私設通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拍定人不得拒絕。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 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134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