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土地標別一為雜林木,標別二部分雜林木,部分供公眾通行之道 路,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標別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