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債權人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鄉九 富段1300地號土地,本件拍賣之標的即僅能以設定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 鄉九富段1300地號土地為限,該筆土地有直接臨路,該土地上現有兩棟一層樓 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2號、屏東縣九 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該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現場之第三人徐?富陳 稱大坵路53巷22號由陳治綜之叔叔居住使用,而大坵路53巷24號由陳義和居住 使用,上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據本院職權查詢「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 3巷22號」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及該房屋稅籍牌號、面積、構造、基 地地號等項資料,該兩棟房屋稅籍紀錄表皆記載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是債務人 陳治綜,因本件之執行名義是拍賣抵押物裁定,上開建物依據房屋稅籍紀錄表 及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均足認上開建物為設 定抵押權時即已存在,並非設定抵押權後,始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 故不符合民法第877條得「併付拍賣」之要件,故僅能拍賣屏東縣九如鄉九富段 1300地號土地,不能拍賣其上兩棟一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 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2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又本件拍定 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上開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陳治綜間是否符合 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 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與應買人注意。
4.
上開債務人陳治綜所有之兩棟一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 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2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是債權人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鄉九 富段1300地號土地,本件拍賣之標的即僅能以設定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 鄉九富段1300地號土地為限,該土地上現有兩棟一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 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2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 號),依據本院職權查詢「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 路53巷22號」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及該房屋稅籍牌號、面積、構 造、基地地號等項資料,該兩棟房屋稅籍紀錄表皆記載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是 債務人陳治綜,因本件之執行名義是拍賣抵押物裁定,上開建物依據房屋稅籍 紀錄表及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均足認上開建 物為設定抵押權時即已存在,並非設定抵押權後,始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 物者,故不符合民法第877條得「併付拍賣」之要件,故僅能拍賣屏東縣九如鄉 九富段1300地號土地,不能拍賣其上兩棟一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 號碼: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2號、屏東縣九如鄉大坵路53巷24號)。又本 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上開兩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陳治綜間是 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 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與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