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64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永和路102號)。
4.
565地號:部分為「永和路102號」屋前空地,另有部分為道路。
6.
565地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另564地號其上有建物佔用,拍定後亦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土地,564地號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 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占有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3.
565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 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56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