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四週有圍牆阻隔,該建物現無人使用,內有堆置傢俱、雜物,有漏水、壁癌 之情形。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建物內裝潢、傢俱及物品係其所有。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請投 標人及應買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係第三人所有,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就拍賣建物與坐落 土地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 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就拍賣之共有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 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又因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 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事 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