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查封時,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警員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經依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餘均無。本件建物前後大門均 無鄰路,經由債務人引導,穿越同巷弄9號房屋,始達13號房屋大門,13號與9號房屋間為 防火巷,該巷入口處遭以簡易鐵門阻擋外人進出。13號房屋後門需經由11號房屋後空地始 可對外出入。13號房屋後門需經由11號房屋屋後空地始可對外出入。至於基於什麼原因而 可由他人房屋出入,無法得知,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 物無法得知有無海砂屋及輻射屋,惟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 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建物需經由隔壁房屋出入,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經本院於115年 1月1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中央路一段589巷110弄
5.
9號房屋部分坐落其上。本件土地部分僅拍 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52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 4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本標暫編526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79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