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凱旋一段19地號土地現況為水溝渠使用、
3.
43地號土地相鄰 現況休耕中,其旁有高壓電塔位於鄰地、
4.
89地號土地相鄰,現況休耕中、236 地號土地位於環市東路旁、目前休耕中、352地號土地上有磚瓦平房部份及雨遮坐 落,其門牌為宜蘭市鎮安路30巷25號。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
9.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 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0.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 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 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承買 權之順序為: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 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 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9.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20.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 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 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 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 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 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 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 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
21.
本件標的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 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2.
本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3.
本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4.
共有耕 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 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2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