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場人林OO在場提示租約稱:除共有人吳OO居住使用一房間外,其餘建物部分均為租賃範 圍,建物內之動產均為承租人所有,包含神桌等祭祀用品、理療椅、傢俱等。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1年9月17日 起至民國118年9月17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經本院函詢警局,在場人林OO稱本件執行標的承租前有火災,實際時間不清楚。惟是否確 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建號係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 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標的建物(暫編498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 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部分占用639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