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7建號現由林姓第三人居住使用,該建物座落基地為217地號,該地號另有一水泥蓄水池座落。而216地號係開建物屋前道路,供人車通行使用,此供投標人參考, 其最確切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 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