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5司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把鑰匙交付管理員,管理員交付鑰匙予債權人代理人開門, 再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屋內有寢俱、床,枕頭套印有「泉鄉」兩字,債權人代理人稱有 出租給他人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現場未遇其他住戶,無 法查調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均無法得知。鑑於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 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社區大樓之坐落基地,另部分為空地。債權人稱建物設有 附設停車位,似有分管契約,會再陳報。經詢問管理員,其稱建物附設有地下室編號12之 車位。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債權人尚未陳報 係何人占有使用經營民宿,於拍定後亦不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健康休閒專用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