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3-6地號土地為道路,3-5地號土地上座落12建號及增建,另據債務人 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拍定後除共有土地不點交外,其餘 部分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7.
3-5地號之地上權人不同意於拍定後塗銷地上權,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六、215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 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 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9.
5-1地號,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 拆除之損失。
10.
3-6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