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 有門牌「大內區環湖22號之2」廢棄荒蕪且無人居住之磚造平房坐落。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 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