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7地 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鑑價報告亦稱427地號為雜空地。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