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場查封時,79-3地號土地為狹長三角形,空地;79地號土 地其上有鐵皮、磚造平房數棟及空地,門牌為臺南市大內區其子瓦42號。依鑑 定報告記載,本案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為磚造平房、部分道路及 雜木。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編號
8.
2土地之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 同編號
9.
2土地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 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