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無路可達,土 地上係雜樹林。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 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 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 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