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合151886甲

臺南市左鎮區岡子林段23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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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0.5
保證金:
24.1
總坪數:
789.1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789.1 坪
總現值:
104.3 萬
拍後增值:
-16.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23地號,面積 3,926 m2,持分 1/16,11.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2地號,面積 32,061 m2,持分 1/16,92.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3地號,面積 2,338 m2,持分 1/16,6.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4地號,面積 3,414 m2,持分 1/16,9.9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31-
4.
31-14地 號現均為雜樹、果樹林,31-13地號現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記 載,勘估標的
5.
31-
6.
31-
7.
31-14地號現況以約2公尺產業道路貫穿,地 形呈不規則形,地勢起伏,土地彼此相連並合併使用,現況部分道路、部分果 樹、部分雜木林、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31-13地號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1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23地號
3,926 m2 × (1/16) × 400 元 - 11.4 萬元
= -1.6萬元
2.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2地號
32,061 m2 × (1/16) × 400 元 - 92.4 萬元
= -12.2萬元
3.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3地號
2,338 m2 × (1/16) × 400 元 - 6.8 萬元
= -1萬元
4.
臺南市 左鎮區 岡子林段 31-14地號
3,414 m2 × (1/16) × 400 元 - 9.9 萬元
= -1.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1
2拍 不點交
631.4 坪 / 9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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