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24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南富村大南埔
3.
63號)。惟 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 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 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拍賣之不動產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