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97 建號建物,為二棟建物相連通,一樓原出租給車行現已不租,目前仍在招租,自假扣押後目前 無增建」。
2.
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警察局函稱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債務人表示其母 親於查訪地點(即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中浴室因未注意通風導致一氧化炭中毒死亡,除此之外無 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 意,拍定後如與現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 意,風險自行承擔。
5.
本件暫編之435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993-7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 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44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建物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