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有一棟建物坐落,再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 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標的有巷沖情形。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又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土地 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拍賣之土地,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 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 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 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