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741─1建號(第5層)為已廢棄之小吃部、電影院,
9.
743─1建號(第7層)均為廢棄之電影院;744建號(第8層)為廢棄舞廳;747(第3層)為廢棄之閒置空間;
10.
746─2建號(第1層及騎樓)於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勘察時,為小北百貨承租,惟店長於現場稱租約僅至民國114年7月,已大致搬運完畢,騎樓之部分則有放置夾娃娃機及第三人謝怨所經營之茶飲攤;749建號(地下層)不知為何人堆放大量雜物,難以進入查看,據第三人謝怨稱,部分物品係伊放置。建物天花板有多處破損。查749建號建物全部,及
11.
746─2建號建物之騎樓,於查封前即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且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故就
12.
746─2建號建物之部分不予點交,另本件拍賣土地及747建號建物僅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因無人占有使用,得點交之。惟若本院於拍定後查知依法有不得點交之事由,本院仍不點交。
15.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惟屋內有漏水之情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741─
18.
746─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部分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20.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24.
(雲)營使字第2428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