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及標別8中之1033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 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優 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4.本件如債務 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