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拍賣建物一樓為 客廳、廚房及陽台,
3.
三樓均為兩房一廁所,四樓為頂樓(一房一露台)。另依前案鑑價報告 記載建物部分外牆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 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本標內暫編第44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