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應買建物 一樓為客廳、廚房及陽台,
2.
三樓均為兩房一廁所,四樓為頂樓(一房一露台)。另依 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建物部分外牆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 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84,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5.
本件應買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 買人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