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第923地號土地位於甲標第234建號建物 後方,其上搭建有溫室棚架、種植溫室蔬菜,據共有人黃o志表示為其耕作使用 中;第948地號土地為稻田,經債權人陳報現由代耕人員耕種,無出租情形;第 95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中壢區雙塘路143巷238號之三合院建物,以及名為「江 夏堂」之無門牌磚造三合院占用,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法律依據不明。前開土地 上之建物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均係拍 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9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 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農業區, 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拍賣標的第92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承租人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否認該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 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 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 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第七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1.
拍賣標的第948地號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供應買人參考。其餘拍賣土地是 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 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 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 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由 本院依職權擇定與債權額相當之標的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