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至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7地號土地上有雜樹林及部分 鐵皮雨棚,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因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trial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港埠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 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