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判斷 為雜樹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6.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 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