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應有部分所屬暫編54建號,座落於同為執行標的之432-2地號上,座落權源不 明。且依假扣押現場查封筆錄,該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供漫畫店使用中,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暫編5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建物共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投標人應自行評估注意本件標的土地於拍定後,是否與上開地上建物其他共有人間有擬制地上權之設定或有推定租賃關係之存在,此供投標人參考。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