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359地號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7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因大 門深鎖,內有惡犬,無法入內;嗣另定期於執行建物測量時,債務人之哥哥在場稱建物為其居 住,屋內有漏水,且有漏水痕跡及壁紙脫落之情形,2樓有神明桌,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建物, 第三人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故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內暫編29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
本標暫編290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33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 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