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926-2及1927-2地號為房屋屋前空地,1926-1及1927-1地號部分為房 屋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其餘土地均為房屋坐落部分,暫編1842建號房屋為本件兩造當事 人之被繼承人所遺留空屋,有漏水之屋況,拍定後點交。
3.
若非本件兩造當事人拍定,則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
本標暫編184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