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648-1地號上有兩棟未見門牌之建物坐落,其中647-
7.
本標所屬地號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 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