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4年12月30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2.
844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林,840地號土地有 臨路,844地號土地未臨路;又84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於路燈定位編號大溪區1002483前,請應買 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8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841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07月01日)之保護區,應買人應參酌本件 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9.
8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