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4年12月30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2.
844地號土地上均為雜 林,840地號土地有臨路,844地號土地未臨路;又84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於 路燈定位編號大溪區1002483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8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841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07 月01日)之保護區,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 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6.
8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