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99地號臨路,105-9地號、105-10地號無路可達,門牌 號碼馬福88號房屋座落於105-36地號上,其餘土地上皆為雜林。現場房屋與113年2月22日新竹 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稅籍編號080501640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顯示之房屋狀況不同,經兩 造另於114年9月25日到場確認,經地政人員重新就該房屋測量後暫編為橫山鄉八十分段馬福小 段18建號,該屋座落於105-9及105-36地號土地上。該屋無人區住,四周雜草叢。本件拍賣土地 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 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 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房屋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 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105-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8.
105-10地號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非我國人民 不得應買。
9.
105-99地號土地謄本上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 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以上等情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程序,拍定後面積登動亦不得以 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暫編1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 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建 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