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6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 土地須經產業道路前往,一般車輛無法前往,對應空照圖為雜林。又本院於115 年4月17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無路可達,空照圖顯示為 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 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