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 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5.
本件拍賣之67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 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6.
據本件拍賣之尖石鄉嘉樂段67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 準」。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先行向相關機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