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有尖石鄉梅花村 1鄰13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林、道路,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6.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