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有一鐵皮屋坐落、部分有果樹,部份為雜樹林,部分則為農路。另 據第三人張君稱上開鐵皮屋係其所有,其向債務人租用拍賣土地,因其無原住 民身分故無法向債務人購買,已經租用拍賣土地很多年了。惟土地上之鐵皮屋 及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第三人所述鐵皮屋占用拍賣土地之法律上原因是否 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拍賣土地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未獲第三人自認其為無 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 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