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自稱為債務人祖父之在場鄰居稱,債務人已搬離拍賣之房屋,屋子現無人 居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稱,經其詢問鄰居,稱債務人偶爾會回來,但都停留片刻即離 開。另本院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7290號)函詢基地所有權人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7 82-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之祖父)未回覆,建物占用該筆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782-1地號土地管理人(為國有土地,管理人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稱,該筆土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與債務人並無租賃契約存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