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相毗鄰且均有臨石磊道路或產業道路,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 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及通行 權,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