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1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之385地號土地車輛不易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均無從得 知,578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鐵皮屋及一棟無門牌加強磚造平房,其餘為雜 林及道路,大約於尖石鄉公所路燈編號70141號旁,578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及 平房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之標的,占有及使用本件57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本院 另於115年2月9日查封時,本件
3.
1705地號土地皆車輛無法到達,依 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有無地上物占用均無從得知。另據鑑價報告所載578地號部 分為建築使用,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河川。本件拍賣之土地實際位置均以 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10.
應買資格: 一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當場提出戶籍 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不許 嗣後補正。 二本件
11.
1536地號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又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如私法人符合承買本件
12.
1536地 號土地之資格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如私法人不符合承買本件
13.
1536地號土地之資格時,則就本標拍賣標 的均不得承買)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