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荒廢魚塭,為台鹼汙染範圍,現以鐵 絲網封閉,編號2土地現為漁溫,由共有人經營使用中。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 地政指界人員稱:二筆土地均為魚塭。另據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函:編號1土地為 停養區魚塭,禁止養殖及捕撈水產生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據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稱:編號1土地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列管之污染 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亦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區,惟因緊鄰安順 場址,為停養區魚塭,禁止養殖及捕撈水產生物。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