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其拍定。
4.
本件建物查封時,以信箱為界分左右兩間,兩間均出租他人,僅口頭承租無租約。惟據警方紀錄,面對信箱左邊之房間,前承租人之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於租屋處猝死,死因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 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部分建物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 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