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無從查報何人使用及占用權源,拍定後不點交,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5.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375-4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375-4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