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87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部分建物、空地、圍牆,有種植 樹木(台灣櫸木、肖楠、印度紫檀等)。據債權人稱:土地為債權人在使 用,樹木皆為其所種植。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 標人注意查明。
3.
1487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148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148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簽有持分土地分割同意書,其內容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該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當事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1487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1487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1.
148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