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開鎖入內,屋內堆滿雜物,經檢視該建 物1樓至4樓均有增建,另於114年7月10日現場勘測,建物之
4.
4樓及5樓屋突增 建。據債權人陳報:不動產現況為空屋,無人居住,含未保存登記增建物,由遺產管理人代為 管理中。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內部情形無水 電,建物前後上有增建。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9.
拍賣之1557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同段3458-2地號土地2.51平方公尺及占用鄰地同段3452-5地號土地1.2 8平方公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給付使用土地對價或請求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