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之1049-1地號土地現係道路,1049-8地號土地現係雜草空地,1052 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共有人所有建物,地上建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5.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 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六、本標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標的 全部(即1049-1地號、1049-8地號及1052地號土地)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 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 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 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