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上有二間門牌尖石鄉新樂村一鄰3
3.
36號房屋座落,另有部分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 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0.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 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