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 者得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 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 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4.
拍賣之739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739地號土地上之29建號建物有增建 (經編定為29-1建號),臨路。另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土地建物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 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建物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 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六)拍賣之2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拍賣之29-1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