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4標中之2109地號無三七五租約。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標別4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標別3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
2.
4中之21 0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 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